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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前,应当制定总体规划纲要,并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南昌市城市总体...
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一)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轨道交通、绿地;(二)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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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意见单;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应当书面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整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有关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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