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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信誉。 (二)、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严信赖度。 2、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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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执行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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