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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法有利害关系的规定问题,以下是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对第三人是这样规定的,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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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案件审查中行政复议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及第三人与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有规定,理论上认识不一,实务中把握尺度不一。不仅影响了行政复议案件的正常办理,而且影响到行政复议功能的正常发挥。本文拟从利害关系的界定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如何从所争议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行政、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来界定,行政复议中申请人及第三人与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等方面来进行分析和探讨。
在行政诉讼中,确定有利害关系的方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行为的对手的;或者其权利义务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或者受案件处理结果影响的,可以认定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有利害关系的的回答为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要想准确认定利害关系人,首先要明确判断标准。在实践中,许多复议机关错误地认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才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显然提高了行政复议的门槛。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此可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想要保护的法律权益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是行政复议申请权形成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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