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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根据新拆迁法,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设的一个部门。功能上和以前的拆迁办是一个性质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和前期调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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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和前期调查摸底。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改造项目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听证会)。 6、县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1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2、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国有土地补偿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具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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