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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工伤发生当月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名册(缴费大厅负责人签字盖章) 4、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另有用途请事先自行复印); 5、住院的提供住院证明、医疗证明书、病案首页、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证明;门诊提供病历或疾病证明书复印件;门诊检查的需要提供各项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包括B超、X光、CT、核磁共震等);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包括住院用及门诊); 7、批准在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须提供《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 8、继续治疗的需提供《继续治疗确认书》原件; 9、旧伤复发的需提供《旧伤复发确认书》原件; 1 0、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面复印); 1 1、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 1 2、参保单位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超过工伤事故发生时间30日的,须提交《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苏州市XX(市本级、姑苏区、XX、吴中区和相城区)女参保人员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报销流程如下:女参保人员生育时,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医院审核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由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交本人签字确认。对自费项目或特需服务项目(家庭式产房、陪伴分娩、尿布、牛奶、婴儿抚触、婴儿保健带、产后访视、伙食费、出生证等),由医院书面告知并征得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出院结账时,参保人员只需支付自费药品及特需服务项目的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市社保中心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生育医疗费的次月,将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将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和生育营养补助拨付至参保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上的苏州银行借记账户。2.苏州市XX女参保人员在外地生育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本地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结付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用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生育保险联系单》、原始发票等,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补贴、生育营养补助的审核结付手续。生育医疗费用高于苏州市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付。符合生育津贴享受条件的,其生育津贴于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希望您继续关注苏州人力资源单位,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需要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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