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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陈述,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 2.独立与主刑。 3.主刑服刑完毕,附加刑开始计算。但也有例外。...
一般只有死刑和无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你所提问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可以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是必须附加的。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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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管理以及其他工作职务。也就是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任何职务。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继续工作,但是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即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是公民以言语表达意思的自由;出版自由,是指以文字、音响、绘画等形式出版作品,向社会表达思想的自由;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都是公民表达自己见解和意愿的自由,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这些自由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有效性,当然应用于主要刑事执行期间。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缓期死刑两年,判决生效后,送监狱接受教育和强制劳动,在主要刑事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如果罪犯没有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经执行,将失去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监督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主要刑事处罚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也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自主要刑事处罚执行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执行主要刑事处罚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当将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与人民法院的判决一起转让给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并在执行后公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由谁监督?的问题解答:《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明确: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应当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罪犯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负责监督考察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反本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本人,并向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罪犯在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判人民法院或者原关押监狱。解除管制的,应当发给《解除管制通知书》,其中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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