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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证据的话还是要有利证据上诉离婚可以...
没问问题。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如果对方有导致离婚的法定过错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分割夫妻共有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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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没有异议,可以去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以去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起诉,另外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但是不想回户籍地办理,也可以在居住地法院办理离婚速裁,两种程序都需要双方出席。如果有法定的离婚情形如赌博、吸毒、家暴、婚外情、分居满两年等,法院很大可能会判决离婚,如果没有的话法院可能不会判离婚,但是判决后继续分居六个月以上可以再起诉,此时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很大
不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男方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女方起诉男方,应在男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解决男性生殖权利与女性生殖权利的冲突如果夫妻生育意图不一致,任何一方想实现生育,不得强迫不愿生的另一方或与他人通奸私生,只能诉诸法律解除婚姻关系,并寻求生殖伴侣或生育方法。首先,实现男女生殖权利的条件不同。对于女性而言,实现生殖权利取决于她们的个人权利。对于男性而言,实现合法的生殖权利首先取决于实现合法的配偶权利。男性只能在实现配偶权利的基础上获得生殖权利的保护。任何违反妇女意愿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女性人权的非法行为。如果男人坚持要孩子并且女人不愿生育,如果家里以男人为主,则意味着丈夫有权强迫妻子的身体和意志,这将以牺牲失去女性的人身自由和身心的破坏为代价。而女性决定生育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委屈男方,但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比后者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其次,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不是生育的工具。由于公民享有生育的权利,他们也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的不管是主动避孕还是堕胎,这都和侵犯丈夫的权力无关。婚姻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都必须有孩子。如果丈夫和妻子未达成生育的协议,那么妻子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无论是自我避孕还是堕胎。丈夫和妻子都享有生育权。这种权利是针对于社会,即夫妻共同打击第三人,排除外界干涉和妨碍的权利。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养孩子方面履行更多职责,而且怀孕和母乳喂养更难以取代女性单独承受的艰辛和风险。因此,赋予女性权力不仅是对女性生殖权利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而且也是法律正义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性生育决策权无疑会产生负面影响,例如不公平的指控和对女性堕胎的主张,并在某种程度上使“婚内强奸”合法化。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生育权利,可以选择生孩子,也可以选择不生孩子。如果双方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那么他们可以进行协商。如果他们协商失败,可以使用强制手段。在法律方面虽然男女平等,但还是会偏向女方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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