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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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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的内容需要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基本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起诉状的内容需要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基本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协议离婚,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时效的问题。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也即为撤销权的行使,这个行使的时效为一年。 3、离婚诉讼时效,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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