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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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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医疗事故鉴定标准: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和严重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三级医疗事故: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
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明确的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标准,但根据2002年发布并开始试行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该规定根据医疗事故中常见病人人身伤害的不同后果,将医疗事故分为一级至四级四大类。其中,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是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严重功能障碍的是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一般功能障碍的是三级医疗事故,而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属于底层标准。每个大类标准还分为甲、乙、丙等各级,并有相应的列举规定。按照本标准划分的医疗事故一级乙级至三级戊级,对应残疾等级一级至十级一一。因此,可以参考《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中的具体情况确定医疗事故的残疾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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