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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户口同一县市的迁移程序 1,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并将婚姻状况改为“已婚” 2,持双方户口簿,男女身份证,结婚证,女...
一,综合当事人的问题,分析如下: 1,当事人的户口,如果在未婚的情况下,已经迁移到非法同居人的户口所在地的,应和对方协商解决此事; 2,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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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准备双方(男、女)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步,准备双方(男、女)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步,首先由迁出户口一方的女方所在的村(居)委出具计生证明 第四步,女方所在计生委审核村委的计生证明 第五步,由男方拿着所有资料(含计生证明)到男方所在的公安局填写户口迁入申请书 第六步,由男方所在公安局出具对女方的户口接收证明 第七步,女方拿着所有资料(含户口接收证明)到女方原地公安局办理户口迁出 第八步,男方拿着所有资料(含女方的户口准迁证)到男方所在的公安局办理户口迁入落户
1、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如:婚迁时的结婚年限等)要求,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户口迁移是不难办理的; 2、迁移时限,应根据当事人户口迁入地的户籍政策而定,一般来说,如果手续及资料齐全的,当天就能落户,具体可以事先咨询工作人员,以对方答复为准。一,户口迁移的手续及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产权登记证等,去户口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再去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处开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填写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再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3,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户口迁移类型,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户口迁移的手续及所需要的材料如下:(适用结婚后户口迁移手续) 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公民迁移,除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移居,只作住址变动登记,不作迁出、迁入登记外,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均可办理迁出、迁入登记。 一、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购房入户的办理 凡在本市购买房屋者须在所在派出所办理购房入户 1、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2)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 (3)购房人与入户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指非农业户口); (4)未满18周岁者不得单独立户;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购房者申请入户,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三、夫妻投靠入户的办理 符合夫妻投靠来市入户条件的本市居民的配偶,户口在外地且无正式工作的,可申请来市随夫(或妻)入户。 凡申请夫妻投靠必须向配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审核手续(属证件的,可以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所需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理由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市入户一方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指非农业人口); 办理程序 被批准来市随配偶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请入户人到派出所领取《准迁证》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然后再凭《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及本市配偶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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