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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
1、公共道路妨碍通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当由实施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承担。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行为人及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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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妨碍通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当由实施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承担。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行为人及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的一方承担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公共道路妨碍通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当由实施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承担。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行为人及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的一方承担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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