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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的行政处罚一般有: (1)警告,包括口头和书面警告; (2)罚款,对其中较大数额的罚款(指对公民处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在做出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违法所得; (4)撤销报关企业和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或者执业; (5)取缔未经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和人员的有关活动。
①公正、公开原则;②法定原则:程序、处罚(法律赋予、不容怀疑);③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④救济原则。 现代行政法治要求,“有处罚即有救济”,“无救济即无处罚”,行为人受到处罚,同时应具有救济手段。海关行政处罚中的救济手段包括:①行政申述;②行政复议;③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海关对处罚幅度的规定有两种方式: 1.直接规定具体限额范围,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出100万元以下罚款。此处,就直接设定了100万元的最高处罚限额。 2.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相关联,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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