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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拒绝受理,可以投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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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9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0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支付宝客服:0571-2800-5397(处理业务办理:转账,提现,退款,解冻,充值等等综合业务办理中心 卖家拒按承诺使用支付宝:发布商品时同意使用支付宝,成交后拒绝使用。情节恶劣。即为“卖家拒绝履行支付宝交易”。 如何投诉:卖家宝贝页面是支持支付宝的,在交易过程中却不同意使用,您可以在“我的淘宝-我是买家-已买到的宝贝”里发起卖家拒绝履行支付宝的投诉,并提供聊天记录等凭证,我们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处理的。 如何申诉:如果投诉正在处理中,您可以在“投诉/举报管理”中提供凭证申诉。 如果投诉已做出处罚,您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登录淘宝网后在客服中心留言给我们申诉。 致投诉方:您可以提供对您有利的凭证来进行投诉,并且写明您的投诉理由,提供相应的凭证来证实自己投诉的内容,比如旺旺的聊天记录等内容。如果您投诉类型错了,也请您及时联系我们,以便在投诉期内帮您更改正确的类型。该投诉我们将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结果。 致被投诉方:您的申诉和提供的凭证将作为判断事实的依据,请您按如下的选项来进行下一步的申诉: 如果仍然希望通过支付宝买家交易,请马上和买家联系; 如果您不想出售给买家该宝贝,请您说明合理的理由,或者提供相应的截图证明。 如果您的商品发布并不是支持使用支付宝,但是买家要求使用,也请您在投诉申诉中说明。如果买家投诉类型错了,也请您及时联系我们,以便核实情况。 处罚细则: 如果买、卖双方协商成功,投诉作“撤销”处理。 如果商品原本支持支付宝的,但是卖家因为种种借口拒绝使用支付宝(例如:支付宝麻烦;希望资金周转快等等借口),投诉作“永久公示警告”处理,并且限制出价和发布商品的权限1个月。 如果商品原本不支持支付宝,但是通过买、卖双方协商后,卖家同意使用支付宝,但是最终卖家反悔,要求维持不用支付宝,投诉作“永久公示警告”处理,并且限制出价和发布商品的权限1个月。 如果商品原本支持支付宝,但买、卖双方在是否使用支付宝上有争议,卖家最终还是同意使用支付宝的,投诉作“撤销”处理。 如果商品原本就不支持支付宝,投诉作“撤销”处理。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第二条,被投诉方不明确的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比如消费者在流动摊位上购买商品导致商品出现问题时,消费者不能提出明确的被投诉方,因此消费者协会不受理这类投诉是正确的。因此,建议消费者要到正规的经营场所消费。 具体参考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 二、受理投诉范围 (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9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10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 4.商品超过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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