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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异议人应当在收到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通知书以及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理由和相应证据材料...
答辩时应把握住的几个要点是: 1、抓住重点。将有理有利的方面论述得全面、详细。辩驳商标不近似时,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叙述;辩驳商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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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时应把握住的几个要点是: 1、抓住重点。将有理有利的方面论述得全面、详细。辩驳商标不近似时,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叙述;辩驳商品不类似,从商品的本身来说明有区别,尤其是对消费者的购买使用是否影响; 2、突出优势。被异议人的商标如果有一定的独创性,或者本身有在先权利等要作为重要内容陈述,这些都是被异议人有力的理由与论据。但是被异议人要注意的是,主张商标申请和注册方面的在先权利时,权利人是否已在我国主张保护自己的权利比较关键,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是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在我国已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就比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标更有说服力; 3、针对性强。被异议人答辩内容不能与商标异议的内容脱节或与异议的内容完全无关,就是我们常说的答非所问。答辩就要对异议人的理由逐条进行反驳,顾左右而言他的答辩,起不到反驳异议人异议的作用。有理还必须有据,被异议人要表明所答辩的内容的真实性,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答辩是有根有据,不是凭空捏造; 4、按期答辩。根据《商标法》规定,答辩的期限是自被异议人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过期答辩按未答辩处理,答辩材料的补充也不能是无限期的。按照现在商标局办文速度,从答辩通知寄出到收到答辩由审查员进行裁定,需要三到四个月的时间,其中包括邮寄所需的时间。因此答辩仍要补充材料的,必须及时递交。
1、原异议人应在收到商标不注册的答辩通知书和商标不注册的复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向商标审查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理由和相应的证据资料。原异议人应按以下顺序提交商标不注册复审答辩所需资料:。答辩资料目录;归属于此类推迟。2、商标不注册复审答辩书;归属于此类推广。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复审申请的,还应提交原异议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5、证据目录和证据资料;6、商标不注册复审通知书原件和商标评审委托书。除了商标不注册再审通知书的原件和商标审查委员会发送该通知书的信封外,其他资料均应提交一式两份。2、另外,原异议人在提交商标不予注册的再审答辩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资料的,应当在商标不予注册的再审答辩书中声明,从提交商标不予注册的再审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的未到期的,视为原异议人放弃补充相关证据资料。但到期后生成或原异议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到期前提交的证据,到期后提交的,商标审查委员会可以将证据提交审查申请人,质量证明后采用。原异议人未按时答辩或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答辩,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决。3、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过程中还存在证据交换程序,即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原异议人提交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送交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要求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在收到证据交换通知书以及答辩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文员会一次性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和相应的证据材料。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不提交质证意见和证据的,也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4、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人或原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申请人参加答辩和原异议人参加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应当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商标评审答辩书、意见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不符合第二款规定或者有其他需要补正情形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发出补正通知,被申请人或者原异议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补正的,视为未答辩或者未提出意见,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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