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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的社保和苏州其他地区的社保都不一样。社保和公积金捆绑交纳的,也就是说要么不交社保,要交就是社保和公积金一起交纳。并且园区的公积金只限用于...
1、用人单位以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作为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每年度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2、苏州市本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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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身份凭证。社会保障卡作为持卡人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参保登记、工伤认定、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社保服务、人才服务的主要电子身份凭证。在此基础上,部分地区将社会保障卡进一步扩展为政府相关部门的办事身份凭证,作为进入公园、博物馆的身份凭证。二是信息记录。在社会保障卡内或相关后台系统记录个人基本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键业务信息,形成电子形式的证件副本。三是自助查询。通过社会保障卡在自助服务一体机或其他服务渠道连接后台系统,方便持卡人查询个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信息及办理相关业务。四是就医结算功能。通过社会保障卡实现本地和跨地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即时结算,支持挂号、诊疗、妊娠登记、住院登记、购药等就医过程的信息服务,实现就医一卡通。通过社会保障卡将医疗服务与医疗结算流程有机结合,可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就医。五是缴费和领取待遇。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实现各类缴费和待遇领取。包括个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人事人才考试缴费,各项社会保险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领取、报销费用领取、就业扶持政策补贴资金领取、重点行业(企业)农民工工资领取等。在此基础上,部分地区将社会保障卡进一步扩展到其他待遇发放领域应用,将涉农财政补贴、残疾人补贴、公积金等其他各类待遇打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中,实现了对群众的便利服务。六是金融支付功能。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转账、代收代付等业务。目前,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为人民币借记应用,其使用范围限定在中国境内。各地社会保障卡功能逐步开通,详情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话:12333。
户口迁出手续一般是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政策一:首套房、首改房认定标准放宽根据《意见》,除购买别墅外,个人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含一手房和二手房),不论其面积大小,均可享受首套房有关优惠政策。个人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除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改善地段等级、购买“学区房”等情形认定为首改房外,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家庭成员上班距离及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有所改善,均认定为首改房。政策二: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降至20%《意见》明确提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房。对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比例降低至20%;已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以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及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执行基准利率。各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并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应政策。政策三:首套房贷款利率适当下调在房贷方面,兴业银行、厦门国际银行、福建海峡银行、农信社(农商行)等本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对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申请贷款,应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并应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鼓励其他商业银行比照本省金融机构执行。《意见》强调,各商业银行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房、首改房的贷款需求,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对已签订贷款协议的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要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日起45天内予以放款。各商业银行应适应我省城镇化发展需要,支持非本地居民异地购房,对于非本地居民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应当予以受理,并发放住房贷款。同时,我省还取消对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居民、华侨)、境外机构的购房限制。政策四:房屋征收将以货币安置为主今后,全省各地的房屋征收将以货币安置为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将建立货币化安置被征收人选购存量商品房服务平台,为被征收人购房提供便利。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后,各市、县区政府可以统一组织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并由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团购”优惠。对于户籍和子女入学等问题,《意见》明确,被征收人以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后,凭《购房合同》和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货币化安置证明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子女入学和转学等手续;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住宅划片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学校应视同片内生源办理。政策五:商品房与保障房房源可转换我省计划由各市、县(区)政府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现状、财力状况等因素,购买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也可长期租赁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原则上不再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六:试行推出可交易共有产权住房《意见》确定,我省试行推出共有产权住房。各级财政可以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国有投资公司参股房地产项目或收购库存商品房,作为共有产权住房面向在自贸区、各类科技园区工作的产业人才销售。这类房屋的产权由个人与住房管理单位按一定产权比例共有,个人按所持产权比例支付购房款,拥有100%使用权。产业人才在区内工作满10年的,住房管理单位将持有的共有产权部分无偿转让给产业人才,个人获得100%产权,且可上市交易。已满5年不满10年的,所购住房可上市交易,个人按产权比例份额分配交易价款。不满5年终止在区内工作的,所购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定向回购,由住房管理单位按原购房价格及产业人才已付购房款的利息予以回购。政策七:新区建设须留足教育用地针对新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不完善的问题,《意见》提出要提升住宅小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必须留足教育用地,将中小学、幼儿园纳入整体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另悉,从去年8月1日起施行、优惠政策有效期一年的“闽八条”,也将与昨日公布的“闽七条”一并贯彻执行。《意见》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实施意见,实行一市一策,一县(区)一策,切实支持群众首套房、首改房等刚需住房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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