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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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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其出资的,应当自董事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经原外资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注2》;2、公司董事会决议注3、合同、章程修改对照表注4、原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5、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注6、受让方的开业证明材料;(1)中方投资者系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当地工商登记机关确认章)。(2)中方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外方投资者系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或注册证或商业登记证复印件。(4)外方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7、受让方的资信证明材料;(1)受让方系中方企业的提供《中方现金出资表注2》或《中方实物出资表注2》。(2)受让方系中方自然人的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中方实物出资表注2》。(3)受让方系外方企业或自然人的提供外国(地区)银行存款凭证或银行出具的文字资信证明注6。8、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投资者系国有、城镇集体资产的,提交资产管理单位注7审查同意的意见;9、股权转让的同时涉及到董事会成员变更,提交:(1)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注2》。(2)经委派方签字盖章的新任董事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10、加盖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1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12、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注1:材料填报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书写。表式及文件、证件上要求本人签字的,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能以私章替代。表式及文件、证件等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提供原件。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申请人提交时需出示相应的原件供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核对;属单位原件,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出示进行核对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本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印章。投资人可委托他人办理登记,被委托办理登记的人员,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和委托方签署的书面委托书。注2:表式由工商登记机关制发,申请人可到工商登记机关的注册专窗领取,也可到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上下载。注3:公司董事会决议应写明同意公司变更某登记事项及修改合同和章程;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会成员签字,董事会成员签字人数应符合公司合同和章程有关条款规定。如:某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需经全体董事出席并一致同意方能通过,故该公司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签字才能生效。注4:主要列示合同、章程变动情况对照。对照表应由投资各方盖章、签字,并需经原外资审批机关确认。如不涉及合同和章程变更的,不需提供此表。注5:股权转让协议的制定应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格式要求,须包括以下必备内容:(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系自然人的应写明身份证号码;(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3)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4)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5)违约责任;(6)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7)协议的生效与终止;(8)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注6:允许采用模糊的概念来表述:如“资产情况良好”、“往来正常”、“存款低于几位数”等。注7:资产管理单位有: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国有(集体)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等,上述单位根据资产管理的权限履行审批责任。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并经其他投资各方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涉及国有资产的,需提供中方投资者主管部门的的书面意见和国有产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材料等3、上缴财局契税证明4,批复文件(涉及招、拍、挂的提供成交确认书)4、双方转让协议5、如改变规划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6、土地评估报告7、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三)承诺时限、原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四)如改变土地用途、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符合规划的图件资料(三)双方共同提供的资料1:不收费(五)政策依据1、转让方法:(一)办事程序由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利用股受理审查是否符合转让条件—现场勘测—地价评估—填写转让申请审批表—利用股审核—报局批准—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二,契税并办理相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3、《国土资源部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4、土地转让申请2,由受让方重新评估,补交差额部分的出让金、上缴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4、土地评估报告5、图件资料6、土地转让专项审计报告7、营业税上缴证明材料(二)受让方须报材料1:15个工作日(四)收费标准一、转让流程(一)、转让方须报材料1。(二)转让土地报件1、用地申请2、土地使用证(原件)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国土资源部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范》5、《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划拨用地目录》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材料2、原土地出让合同3、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项目批复原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2
办理企业法人变更需要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9、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14、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6、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1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18、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1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0、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21、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22、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23、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24、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5、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提交原件核对)。 26、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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