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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释的条件: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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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刑拘期间能否保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保释的条件,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的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6、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7、移送起广播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我国法律没有保释的概念,只有保释审查制度和假释制度。一、等待审查是指侦查机关命令嫌疑犯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发行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遵循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犯,被告人可以接受审查:(1)可能受到限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接受保释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立,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接受保释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拘留期满,案件尚未结束,需要接受保释审查。等待审查由公安机关执行。二、假释是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一定刑期后,遵守监督规则,接受教育和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不会危害社会,有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的,不构成过劳。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适用假释,在一定服刑期间确实有悔改表现,不需要继续拘留改造的犯罪分子进行社会改造,有效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尽快回归社会,有利于消极因素。《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者,执行原判处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者,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认真遵守监督规则,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受上述刑期限制。累犯和故意杀人、强奸、强盗、绑架、放火、爆炸、投入危险物质、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不得假释。对罪犯决定假释时,应考虑假释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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