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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实行的登记立案制,其中明确提出: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
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会遇到明明材料齐全,但偏偏到法院后,就是不给立案的情况,然而事情又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那么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做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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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法院不立案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法院出具不予立案裁定,对该裁定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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