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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2、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
致人轻伤,根据伤害程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附带民事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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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社区)、派出所、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推动《戒毒条例》的贯彻实施,不断深化吸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切实减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营造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2012〕7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我办决定在今年5月至10月在全办集中开展吸毒人员排查管控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戒毒条例》为依据,进一步健全各相关部门、在吸毒人员排查、登记和管控方面的工作机制,切实推进对吸毒人员特别是流动吸毒人员、吸食合成毒品人员各类管控措施的落实,切实提高禁吸戒毒工作效果,最大限度萎缩毒品消费市场,减少毒品的社会危害。 二、工作目标及时发现新滋生吸毒人员和隐形吸毒人员,全力查找社会失控吸毒人员,进一步摸清吸毒人员的底数和现状;充分利用各种戒毒资源,把吸毒人员管控工作的责任落实到社区和各类戒毒、康复场所,最大限度地提高吸毒成瘾人员的戒毒康复能力;深化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最大限度地提高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理能力。三、工作措施(一)全面开展吸毒人员排查,切实摸清底数和现状。一是全面清理已登记在册吸毒人员。各村(社区)要根据已经掌握的吸毒人员信息,通过深入村(社区)、戒毒场所走访等形式,采取与吸毒人员本人、亲属或知情人见面等方法,对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逐一排查。
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五种毒品违法行为: 1、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是指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甚少量毒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对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是指非法种植婴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不满500株且无其他情节的行为。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应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于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3、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较少,尚不够成犯罪的行为。对于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单处或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原植物种子、幼苗予以没收。 4、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是指用各种方式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对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人,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可以免除处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5、走私、非法买卖、运输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规,走私、非法买卖、运输易制毒的特殊化学物品,数量较少,尚不够成犯罪的行为。对走私行为,按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罚;对非法买卖、运输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处罚。
受害者受到人身损害,医疗费用和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者必须赔偿。受害者因伤害而发生障碍的,增加生活上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失去劳动力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者的生活费、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者也必须赔偿。受害者死亡的,赔偿义务者除了应根据救治情况赔偿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赔偿葬礼费用、被抚养者的生活费用、死亡补偿费用、受害者亲属处理葬礼费用的交通费用、住宿费用、过劳损失等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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