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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_________(男)_________籍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职业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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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协议书 送养人:荔浦县社会福利院(以下简称甲方)同意送一(男、女)儿童取名为给先生和女士夫妇(收养人以下简称乙方)收养。为了保证弃婴(儿童)的幸福成长,经甲、乙双方商议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申请到甲方收养弃婴(儿童)为养(子、女),并保证收养后视为亲生子女一样不虐待他。 二、乙方保证在未满十八岁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并保证他上学就医、生活供养和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 三、乙方保证无论生活环境顺逆,一家人同甘苦,共患难,相依为命,决不反悔。 四、甲方要求乙方履行自己的保证,把抚养成人,不虐待、不转让、不得借以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五、本协议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生效。 甲方:荔浦县社会福利院(签字并盖章) 乙方:(签字并按指印) 签订地址:荔浦县民政局 时间:年月日
我国公民收养福利院孤儿申请书如下。办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申办主体:个人 申办条件:1、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双亡;父亡母失踪;母亡夫失踪);2、父母双方服刑期间的“未成年人”。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办理程序: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2000年以前死亡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派出所盖章),同时提供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3份、孤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4张(含申请表照片。)2、审核。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加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公章,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一并上报市(县)民政局。3、审批。市(县)民政局根据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孤儿救助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儿童福利证书》,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书》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收养协议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编制。收养协议应当自愿、平等地签署,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协议合法有效,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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