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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者控股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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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子应当严格控制分支机构的设立。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具备支持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等业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二)理财业务经营规范稳健,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具备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相关程序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二)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四)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五)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六)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七)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八)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银行理财子公司开业,应当由作为控股股东的商业银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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