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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自首分子有哪些

2021-10-21
受贿罪自首者应如何处理受贿者在被起诉前自愿受贿行为,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这是对受贿人自首的特殊规定。关于自首,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于处罚。由于贿赂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高,贿赂与贿赂对应,密切相关,贿赂者积极接受贿赂行为实际上是贿赂者的暴露检举,是立功的表现,因此为了分化解体犯罪者,严厉打击贿赂犯罪,实行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本条第2款规定贿赂者在被起诉前积极接受贿赂行为这是对受贿人自首的特殊规定,是对我国自首制度的重要补充。个人行贿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次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现在发表,自2016年4月18日起实施。)第七条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贿赂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根据刑法第390条的规定,以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1)贿赂3人以上的;(2)贿赂非法所得用于贿赂;(3)通过贿赂寻求职务提拔和调整;(4)对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和非法活动;(5)贿赂司法人员,影响司法公正;(6)造成经济损失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第八条犯贿赂罪,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贿赂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二)贿赂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本解释第七条第二项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三)其他严重情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经济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90条第1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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