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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你说的非法集资退款问题,当务之急应该是报警处理,公安部2014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五项规定了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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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项,规定了涉及财产的追回和处置以及非法集资退款的范围:非法向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非法收入。以吸收的资金支付给集资参与者的利息、股息和其他回报,以及代理费、福利费、回扣费、佣金、佣金等费用,应当依法追回。集资参与者未返还本金的,可以扣除本金。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产用于偿还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回:(1)他人知道是上述资金和财产;(2)他人免费取得上述资金和财产;(3)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和财产;(4)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和财产来源于非法、犯罪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但目前尚能正常经营,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业,应建议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监督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经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应协调金融等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有可能返还集资款项的,可以暂缓刑事立案。对于能够积极筹集资金,并在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资参与人的,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或免予刑事处罚。
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掌握案件的集资总人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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