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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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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 3、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负担等; 4、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由于女方一般对法律所知有限,不清楚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权利,不知道如何很好地保护自己,同时由于离婚时女方往往由于太伤心、太难过而情绪波动较大,在达成离婚协议时常常感情用事,以至容易造成事后追悔的情况。因此,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避免离婚后追悔莫及或者再起纠纷,建议女性在达成离婚协议前先向有关专业人士咨询,或者请律师代表自己与男方协商,或者请律师居中调处,在双方发生争议时请律师阐述有关法律规定,再由双方提出自己的意见,然后在律师的帮助下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书内容: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内容至少应包括: 1、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抚养; 3、财产处理; 4、债务处理。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离婚协议在双方签订并得到法律认可后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产生后,该协议书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必须执行,法律效力可以通过公证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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