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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
1、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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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有以下步骤: 1、当事人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委托; 2、医学会受理后要求当事人提交材料; 3、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当事人按期参加,陈述意见和理由,回答问题; 4、专家鉴定组进行讨论,根据半数以上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 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规定缴纳鉴定费。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双方协商提前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当事人提前缴纳鉴定费。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申请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当事人支付。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的报告后,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医疗机构支付鉴定费。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具体收费标准是,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7人以上(含7人)的,按首次(市级)鉴定2200元/例,(省级)鉴定3200元/例收取;专家7人以下的,按首次(市级)鉴定1700元/例,(省级)鉴定2200元/例收取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受理通知书后,如遇以下三种情况,应按要求缴纳鉴定费: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双方协商缴纳预付款;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鉴定,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缴纳预付款;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由医疗机构支付鉴定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争议处理的申请人支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材料,组织专家鉴定小组召开鉴定会议,专家协商形成鉴定结论,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医患双方各持一份)。医学鉴定是对事故受害者的鉴定,当然需要受害者本人到场;费用问题必须根据不同程度的情况来决定,一般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对方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支付你的鉴定费,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收费标准:国家发改委公布《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基准价》。根据规定,尸体解剖的基准价从2500元到6000元不等;医疗纠纷鉴定每例收费4300元;残疾程度评定每例700元;精神状态鉴定为每例600元;手印鉴定为每枚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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