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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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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判决。 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当今社会离婚率居高不下,但离婚时孩子归谁抚养成了焦点问题,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考虑有利于子女教育和健康成长进行判决。即2岁以下一般归女方抚养较适宜,但不限于2岁,原因是虽过哺乳期但孩子尚年幼,此时更需要与感情深厚的母亲养育照顾,一般对子女脾气秉性,生活习惯等比较了解,另一方虽经济条件较好但如经常在外、酗酒、吸毒、有无法治愈的传染性疾病等,且一般不能从心理上进行照顾;另一方虽然收入丰厚,要求抚养孩子,可以作为一个因素来考虑,但不是决定性因素,就算是女方来抚养,另一方也会当然的承担与其经济状况相当的抚养费,如果孩子长大要继续深造,作为不直接抚养的另一方,不应因抚养权的归属而在经济上有所差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规定》第3条规定了优先抚养权问题,孩子2岁后离婚双方都要求抚养的,有下列情形的可优先考虑:1、一方已做绝育手术的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3、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与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外从子女心理角度看,对未成年人来说,特别是婴幼儿,健康成长所需要的并不是优越的物质条件,而是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婴幼儿初到人世,生活无法自理,需要完全依赖抚养者,并和抚养者形成依赖,是其在心理上产生安全感的必要条件。孩子跟随一方时间较长的感情深厚,如果忽然改变抚养权,势必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所以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原则下出发来判定,把孩子同一方的感情基础作为第一要素来考虑,避免让未成年人遭受二次伤害。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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