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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 2、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 3、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
银行存款不得超过一年,动产不得超过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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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不超过六个月。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继续保全,否则将自动解除。
监察委冻结存款的期限视案件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调查期限。 监察机关采取冻结存款财产等措施的时限从具备冻结的条件开始,到冻结的条件消失时结束,最长不超过调查期限。冻结存款的条件消失后或者案件结束后,应及时解除冻结措施。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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