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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
、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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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政治和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勤务、工作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应当以基干民兵、第一类预备役人员和担任领导职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证受教育的人员、教育时间和教育内容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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