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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的: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该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对口学区就近入学为原则; 2、当事人需要转学籍就读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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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理转学籍借读手续,具体可以事先咨询对口学校的负责人或者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并以对方的答复办理,为便于说明,以山东省的转学籍手续为例,供参考:第十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第十二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第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第十四条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第十五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第十六条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1、需要的: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该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对口学区就近入学为原则; 2、当事人需要转学籍就读的,应该先办理转户口手续,才能入读; 3、具体的转学籍手续及资料,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咨询转入地的学校负责人或者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1、需要的: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该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对口学区就近入学为原则; 2、当事人需要转学籍就读的,应该先办理转户口手续,才能入读; 3、具体的转学籍手续及资料,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咨询转入地的学校负责人或者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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