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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没有具体的程序没有具体规定。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想要返还赃物的,其家属可以代为返还赃物。具体退款时,家属...
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期间退还赃款的程序没有具体规定。如果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想要退赃的,可以由其家属代为退赃。在具体退款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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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涉及法院判决的条文包括: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将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反贪、反渎部门处理;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将案件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双方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第三方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虚假诉讼有几个特点。首先,原被告恶意串通,欺骗法院和法官,获取非法利益。双方没有对抗。即使有,也是虚假的对抗,以达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其次,虚假诉讼行为人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诉讼对手的权益。由于虚假诉讼的合谋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体,其侵害对象不能是对方,只能是第三者。第三,虚假诉讼的原始,被告之间没有真正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他起诉的主体、事实和证据纯粹是虚假的。如发现有人提起虚假诉讼,应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可以书面或口头提起。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一旦发现恶意虚假诉讼,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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