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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
取保候审保证人需具备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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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符合下面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不管是管制、拘役还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都属于相对较轻的处罚,因此,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可以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种情形同意采取取保候审的,主要是考虑社会危险性,如果仅仅是因为不小心犯罪的,采取取保候审后也不至于在发生犯罪事件。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管是生病,还是怀孕等情况的,采取取保候审主要是基于人性考虑,但是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身危险性大的话,法律还是不允许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一般一个案件爆发后,涉事的当事人有严重的可以立即进行拘留羁押情形的,会被当场羁押。但是,一个案件的审理有长有短,并不是协调分配好时间的,所以,如果遇到这种情形的,当事人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如何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65、69、74、75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公安部《规定》第63条等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以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和公安部《规定》还对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其不逃避侦查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5、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6、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三)取保候审的适用程序 1、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决定程序。 2、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决定程序。 3、取保候审的申请。 4、取保候审的执行、变更和解除。 (四)取保候审程序的完善 1、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问题。 2、严格限定取保候审的期限问题。 3、法律应规定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无须原决定机关“解除”即应立即失效,使当事人依法及时的恢复人身自由。 4、未决羁押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高羁押率、长期羁押、超期羁押相当严重,不仅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也使办案机关处于两难境地。 5、借鉴英美国家保释制度改造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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