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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可以起诉董事的相关规定是,如果董事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和国家法律制度,且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犯公司利益的董事。 原则上,董事侵犯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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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一定的条件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犯公司利益的董事。 原则上,董事侵犯公司利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况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1、监事会或者监事在收到股东的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2、监事会或者监事在收到股东的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 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公司,一般不能起诉股东。但如果股东滥用其股东权利和法人的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或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公司时,请求将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是分开的,债权人是不能起诉股东。 特定情况下,股东会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种,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种,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第四种,股东担任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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