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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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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如果是无责任方,则本方损失的所有法律支持范围内额度,均可向责任方索赔,且不需要承担责任方的损失赔偿。如果是次要责任,则本方损失额度只能够索赔总损失额度70~80%,并且需要承担其他损失方的20~30%的赔偿责任。实际操作中还跟机动车交强险相关规定结合,机动车的责任方需要按交强险规定先行赔付,无责方也有相关无责赔付的额度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前)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2月1日后)[1]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交通事故司机承担主要责任的赔偿主要分两种。 第一,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承担主要责任则赔偿实际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第二,车辆与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则承担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七十。如果购买了交强险,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不区分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范围的按上述责任划分比例承担。如果购买了商业险的,由商业险承担;如果没有购买的,就由司机、车主或者相关责任人承担。如果司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由司机的工作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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