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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劳动争议适用于仲裁前置,雇佣纠纷无仲裁协议不得仲裁;劳动关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干预;其他。雇佣关系与承包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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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的子女,可以由亲属和朋友来抚养,这种抚养关系与收养关系有何不同《收养法》第17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收养是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而抚养是指对未成年人有抚养义务的亲属或其他人对未成年人承担供养、保护和教育的责任。收养与抚养是不同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与抚养关系也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收养关系反映的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抚养关系反映的是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的不以建立父母子女关系为目的的供养关系,这种抚养关系,有的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建立的,有的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自愿而形成的。抚养关系不变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原有的人身关系不因抚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变化,双方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由于这种抚养不是以建立父母子女关系为目的,因此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可以从多角度进行分析。第一,从主体角度看,雇佣关系为一般民事关系,其主体没有特殊性要求,受雇人必须亲自完成雇佣劳动,不能再雇佣他人。而承揽关系为商事关系,其主体一般为商事主体,尤其是承揽人一般要求其具备特殊的技能、工具甚至资质等,必要时承揽人可以雇佣工作人员。第二,从利益关系看,一般的,因承揽人具备特殊的技能、工具甚至资质等,故承揽人的报酬利益高于受雇人的报酬利益。而根据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受雇人不承担结果不发生之风险,而承揽人则应自己承担承揽工作过程中的风险。第三,从工作性质看,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工作,多为劳务,至于该劳务是否达到雇佣人预期之结果,并非所问,即雇佣关系建立后,受雇人按约定付出了劳动,就应当获得报酬,无论雇佣劳动是否取得实际效果。而承揽关系中所完成的工作体现为成果,承揽人只有按照约定提供了工作成果,才能取得报酬利益,否则即便承揽人付出了劳动,也不能索要报酬利益。
劳动关系和狭义上的雇佣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适用工伤救济程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单位雇佣的雇佣关系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雇佣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区分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便成了赔偿救济的关键:首先,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具有特定性,用人主体必须是具备用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较为广泛,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其次,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属于不平等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指挥、领导等。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雇员相对独立。再次,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雇佣关系具有临时性,多是以完成特定事项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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