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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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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我国《刑法》对于主从犯的认定,是以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区分的,这是一条普遍适用的原则,故职务侵占犯罪也不例外,也应当适用该原则来认定。具体而言,在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中,其主从犯的认定并不以身份的有无、职位的高低来区分,而是取决其在整个犯罪过程所起的地位和作用,如果行为人对于该犯罪起着积极、推动和主导作用,则即使其没有相关身份和职位,也应当被认定为主犯。
1、二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共同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侵占单位财产、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一、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 1)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 2)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二、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单位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 ( 1)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 2)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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