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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物权,其设立、变更、转让需经依法登记。
凡是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有:(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投资规模;(4)资金来源;(5)当年投资额;(6)工程规模;(7)开工、竣工日期;(8)发包方式;(9)工程筹建情况。 1、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2、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3、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当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行分级管理,分管的权限由各地自行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下达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办理报建手续。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便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以下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1)贯彻实施《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方针政策; (2)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 (3)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4)向上级主管机关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报建情况; (5)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申请,然后由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发放相应的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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