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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行为,虽然它具有法律救济的性质,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裁决行为,但仍然是在行政机关系统内运作,从监督机制的角度来看,对行政复...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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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发展到今天,可以说已处在新的拐点。虽然制度早立,效果初显,但其承载的制度功能和法律效果远未达到,无法取得应有的公众认同和制度权威,其制度先天的不完善已经引起人们的反思。笔者认为,在社会矛盾凸现的社会转型期,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在建设法治政府、推进管理创新的迫切要求下,对行政复议应当重作定位,重构制度,重建机制,围绕真正解决行政争议、真正化解社会矛盾,切实提高行政复议能力。以上是行政复议力量
申请行政复议,是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加上“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行政上诉状非复议前置的不予受理决定,行政诉讼不应受理,行政复议机关也不必告知诉权。因为这并不剥夺当事人对原的诉权。而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人民法院将不能再对同一事实和理由的行政诉讼进行审查,从而使当事人的诉权丧失,不能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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