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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时,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办理:(一)银行审核核销情况时,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1、对于没有未核销记录的,审核规定的证明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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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申请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一)经营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二)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复印件;(三)具备资格的外汇从业人员的名单和履历;(四)用于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相关单证式样及其管理制度;(五)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会计核算制度;(六)其它与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七)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的相关说明和材料。银行的分支机构除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其上级行同意其开办居民个人售汇业务的文件。
14岁(含14岁)以下儿童购汇,按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限额减半执行。
居民个人办理购汇时,根据相关费用证明购汇,金额在下列规定限额以内的,可以持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一)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出境定居、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其他出境学习、外派劳务: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下同);港澳地区:1000美元(含1000美元,下同);(二)缴纳国际组织会费:等值2000美元;(三)自费:大学预科以上(含预交保证金)每学年等值20000美元(含20000美元);(四)境外邮购、境外直系亲属救助:等值1000美元;(五)其它:等值1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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