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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出差(包括会议、培训、检查、调研等)财务报销有关规定,出差人员按规定乘,凭《国家税务总局出差人员审批表》规定的路线报销路费,到审批表所列地点以外地方的路费不予报销;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外出讲课,出差路费不予报销。下级税务机关人员凭办公厅通知参加总局组织的各类活动(会议、培训、检查等),并作为出差财务报销依据。九、宣传工作制度
培训工作组织程序(见附件1)。(一)计划提出。局内各单位每年11月底前向中心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培训计划,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计划外的培训,经分管的总局领导同意、提前1个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报办公厅备案。(二)执行审批。局内各单位在培训前两周填制《培训许可证》(式样见附件2),报办公厅汇总协调,办公厅请示分管的总局领导并征求承办单位意见后、报主管办公厅的总局领导审批。(三)通知制发。经办公厅协调审批后,以总局办公厅函下发培训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凭总局办公厅通知接待、参加培训,其他局内各单位的非正式文件(包括电话)等一律无效。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值班室,派出得力干部轮流担任值班员,负责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及时接转电话和文电,向上级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政情畅通。(一)需报送的重大紧急情况有:火灾、水灾、地震等重大灾情、疫情;群体性上访、请愿、罢市等重大事件以及暴力抗税案件;爆炸、、失窃、凶杀等重大刑事案件;各种涉税重大案件;重大车辆、人员伤亡事故;以及其他影响税收工作和税务系统稳定的情况。如因侦破案件需要,可提高报送密级。(二)报告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办公室是主管部门。凡遇紧急重大情况,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向总局报告;遇紧急情况,值班人员可在向有关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直接报告总局值班室;由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三)报送程序:紧急重大事件发生后,各省级税务机关办公室尽快用书面材料报送(或传真)到办公厅(值班室);办公厅(值班室)随时记录汇总并及时报告总局领导。(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本部门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进行检查。总局办公厅也要不定期抽查各级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情况,并适时通报抽查结果。八、出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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