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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2、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清算报告隐瞒了重要事实,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
清算组应当选择或者由上级任命一个人负责整个清算工作。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的专门组织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处理破产人财产。法院对债务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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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1、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3、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4、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5、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6、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7、提交清算报告;8、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可见,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其对外代表机关(一般为法定代表人)和内部执行机关(一般为董事会、总经理和各业务科室)依法已不能再继续履行企业正常管理职责,其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的职责由清算组接管后代为履行。
公司清算组成员包括股东或董事。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以下人员或机构产生:(1)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破产清算组的主要责任:1、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员、财产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的印鉴、财务账簿和证明书、重要文件和合同等。二、负责保管破产财产、清理、评估、处理和分配。三、负责接受破产企业债务人和财产所有者偿还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五、审计破产企业财务,出具审计报告。6、清理破产债权,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七、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依法追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和外部财产。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向法院申请执行。10.破产企业内属他人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权利人收回。11、偿还有财产保证的债务后,回收破产企业的保证物。12、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手续结束期间,其进行的1、隐瞒、个人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价格出售财产3、对原无财产保证的债务提供财产保证4、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债务5、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回收财产。13、破产财产分配结束后,请法院裁定结束破产手续。14、破产程序结束后,向破产企业原注册机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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