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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倾销定义 倾销(D mping)是一种价格歧视,是指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市场竞销。即出口厂商在国际市场上,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销售商品,对进口国的某些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是一种不正当的贸易行为。与反倾销相对称。国际倾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目的在于击败竞争对手,夺取市场。并因此给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者带来损害。按照倾销进行的方式分类主要有商品倾销、外汇倾销等形式。 2、反倾销定义 反倾销(Anti-D 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低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事,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2009年9月13日,中国商务部将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启动反倾销立案审查程序。 3、应对反倾销诉讼措施 首先,企业应齐心协力、一致对外。当遭遇反倾销调查时,我国出口企业应团结一致、放眼大局,采取共同措施。 其次,当遭遇反倾销后,我国出口企业可充分展开联合手段进行有效抵制。一旦被指控倾销时,企业应积极联络进口商并寻求与进口国下游企业合作,让进口国本国企业之间交战,帮助我国出口企业抗辩成功。 另外,在接待外国反倾销调查人员的过程中应注意做到热情礼貌、巧与周旋。“热情礼貌”是为博得调查者的主观同情和好感,“巧与周旋”须切记用人得当,将不相干的人员排除在接待范围外,用业务熟悉、头脑灵活、语言流畅的得力人员与外国调查人员紧密接触巧妙周旋。 最后,企业应注意把握中止调查的时机。如果我国出口企业在前几关全部失手后,已明显处于被动地位,即将肯定被国外反倾销调查机构确认增收反倾销税的情形下,我们应主动向进口国投诉方寻求和解,达成中止调查协议。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外贸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贸部)负责。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称为“反倾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第二十九条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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