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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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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中央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中央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中央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中央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中央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储企业执行本条例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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