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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权的请求权的专属性。所谓请求权的专属性,指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只能由受害人来行使,一般不可以让与或者继承。由于精神损害赔常常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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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这是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四)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1、我国《民法典》第一千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2、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四条规定:“因侵权致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可见,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限于因侵害人侵权致人身伤残(不包括达不到评残标准的轻微损伤)、死亡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灭失或毁损。受害人据此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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