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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旅游整体形象宣传计划,开展对本地区旅游形象和旅游产品的宣传。...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自然风貌,新建旅游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利用民族宗教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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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与服务、进行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鼓励社会资本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经营旅游业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依法转让。依法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利用,不得闲置国有旅游资源。
旅游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经营许可证;(二)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三)向旅游者提供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有损人格尊严、有悖社会公德的服务项目;(四)利用广告等方式作虚假宣传;(五)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六)以零团费、负团费销售旅游产品;(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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