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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
1、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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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根据形势的客观需要,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核定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使用期限、范围、用途内,建造的供临时使用的建筑物。临时建筑的法律特征包括: 第一,权利人有权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使用期限内利用临时建筑物; 第二,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的使用期限届满前,权利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 第三,权利人应当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用途来利用临时建筑物。《城乡规划法》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制了占有人利用临时建筑的行为。按照其规定,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上述三种情况为违反规划法律的违法行为。
规范地说,公益拆迁是公共利益征收。公共利益征收和商业拆迁包括物理过程拆迁过程,本文不区分征收和拆迁内涵的天壤之别,在易于读者理解的初衷下,简称公共利益征收为公益拆迁,与商业拆迁形成了明确的对比。当然,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的明显区别决不是名字那么简单。否则,实践中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的明确故犯和不明确的现象就不会大量混淆。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是有意义的,非常必要。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拆迁贯穿的法律关系不同,对公众的意义也不同。首先,在法律关系方面,公益拆迁是受法律调整的上下法律关系,由代表国家行使公权的具体行政机关主导的商业拆迁是由法律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不得介入这种拆迁行为。其次,对于大众来说,面对公益拆迁时,大众没有发言权,只能接受拆迁行为。当然,公益拆迁的进行必要条件是对公众进行合理的补偿配置,商业拆迁没有政治力量的参与,是纯粹的民事法律关系,公众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拆迁行为的实施,在补偿配置方面也强调了公众和开发者之间的自由协商。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1、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2、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属于违法建筑的;(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4、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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