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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没有一个固定的值,而是根据涉案情况先确定一个基准刑,在这个基准刑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处罚。...
累犯要更严重,要看案件。累犯从重处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量刑范围内确定基准刑,最终量刑按一定比例确定,从重处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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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节减刑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的规定被判处五年刑期的最多可以减两年半。但累犯属于从重处罚的范畴,按照司法实践和惯例对于累犯除过失犯罪外一般不予减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缓刑多久都不算累犯。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而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所以缓刑不会认定为累犯。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①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②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①每增加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②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刖期。 ③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⑤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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