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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大不过法律规定,你就坚持依法维权就可以了。如果不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你就认了,在这里担问也没有人解决得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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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农民的土地不能强制流转。一【土地流转由承包方自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二【土地流转基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1、土地承包农户将承包土地(包括承包山林)使用权当年新流转给经营大户或家庭农场或各类企业直接投资经营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连片面积100亩以上,并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或入股协议,且流转合同或入股协议经营期限5年以上的,市给予每亩100元的一次性补助。 2、土地使用权当年新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的乡镇(街道)和面积100亩以上的村,并且对土地流转工作做到管理规范,程序到位,手续齐全的,市分别给予每亩10元和每亩20元的奖励,用于乡镇(街道)和村流转管理工作经费。 二、补助奖励程序 1、各村对当年达到规定要求的承包土地流转农户,以村为单位填写《2006年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项目申报表》和农户承包土地流转清册,附上农户承包土地流转合同和开发合同上报所在乡镇(街道)经管站,经乡镇(街道)经管站验收并签署意见后,将承包土地流转项目申报表、流转合同、开发合同和农户承包土地流转清册于10月30日之前一并上报市农林局农经科。2、市农林局会同市财政局于11月份进行验收,将验收初步确认可享受政策补助的土地流转农户告知各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通知有关村,村对享受补助的农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农林局会同市财政局下发土地流转补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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