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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判定离异的程序

2024-11-15
诉讼离婚是否被判离,与诉讼次数无关。法院判断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论原告或被告是否已经起诉离婚多次,法院都会审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只有当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时,法院才会判决离婚,与第一次、第二次或第三次起诉离婚没有必然联系。 如果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将承担法院不准予离婚的后果。因此,在起诉离婚时,原告应准备好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破裂,以及案件具体情况,做好充分准备,才有可能获得法院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当准许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许离婚。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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