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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
继承婚前财产: 1、遗嘱继承的,按遗嘱内容的比例继承; 二、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按照协议内容继承遗产; 3、无遗嘱、遗赠的,依法继承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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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这两条规定,继承所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遗嘱确定了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只能作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就不能分得。具体而言,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都应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均可要求分割,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了财产归谁继承,那么继承财产就归谁所有,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在继承父母财产的时候,若是在结婚之前继承的,肯定这时的财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问题就在于婚后继承父母财产,实际存在的情况较多,而对应不同的情况,对该财产的性质界定也不同。其中,若是法定继承,那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遗嘱继承,没有特殊说明的话,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是遗嘱中明确说了只由自己子女一方继承的,则就是个人财产。
继承公证 到被继承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公证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这种情况可以由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 1)转继承权必须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分割财产以前死亡方才产生。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为代位继承了。 ( 2)转继承人的份额仅以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或遗嘱继承份额为限。 ( 3)如果已死亡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财产分割前已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了,那么就不存在转继承的问题。 ( 4)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且存在于遗嘱继承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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