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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的。 2.确切的说,无责方修车期间的交通费理应由责任方以及责任方保险公司承担。 3.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是的。确切的说,无责方修车期间的交通费理应由责任方以及责任方保险公司承担。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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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来说是可以赔偿的,但是不是保险公司赔偿,而是找肇事车珠主协商解决,如果对方不赔偿,只能去诉讼。保险公司只赔偿车辆和人身损伤及财产直接损失。一般来说法院是支持赔付的,有相关要求。
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该条的规定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明确被保险人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该财产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受损车辆必然需要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属于第三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2、保险法的规定。车辆修理机构收取税率为17%的增值税符合法律规定,该税额的发生系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车辆受损后必然产生的费用。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维修系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一个正常、合法、合理的渠道。因此,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3、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一)项规定得更加明确: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产生的“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应予赔偿。即只要是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的正常、合理费用就应赔偿,而维修被损车辆所支出的费用中显然就必然包括维修车辆的税费。 4、格式条款的效力。保险条款中所谓的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规定显然属于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依法应向投保人提供该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总之,由保险公司承担因维修第三人车辆产生的维修税费,依法有据,理由充分。
交通事故对方主要责任就需要在交强险的2000元赔偿额度以后,在商业险承担其余的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额,假如没有商业保险,就需要自费承担,机动车自己一方承担了次要责任的,不能因为对方保险买得不全,而自己的车辆修理费很高,而且什么保险都买了,就让自己一方的保险公司理赔自己一方的修车费。机动车本身的损失保险理赔在承担次要责任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承担超过责任赔偿范围的保险理赔的。事故处理还是需要按照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按照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损失赔偿,然后在赔偿结束以后,向各自的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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